办事指南
一、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7、经理的任职文件;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1、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4)《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新住所使用证明;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注册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验资报告;
(6)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刊刊登记的减资公告(三次)和载明清算结果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营业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4)增加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类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的文件;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8、股东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
(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
(6)章程修正安;
(7)新股东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管理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三次清算公告。
二、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登记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公司章程;
4、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4、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
5、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管理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非公司企业登记
一、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1、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新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申请增加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注册资金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分支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文件;
(4)撤销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管理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四、营业单位登记
一、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营业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3、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4、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企业法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7、营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1、《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3、营业单位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4、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营业单位原负责人的免职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营来单位因法人变更名称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企业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1、《营业单位注销管理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3、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3、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五、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投资人身份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经营范围涉及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如前置审批)。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名称变更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经营场所变更提交新场所使用证明;
5、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法律、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管理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投资人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六、合伙企业登记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批准文件;
6、经营范围涉及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如前置审批)。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事项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
5、名称变更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6、经营场所变更提交新场所使用证明;
7、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法律、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管理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七、广告监督管理
一、广告监督管理的职责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审核,核准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依法监督管理广告经营行为。
二、监督管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42号令)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申请广告经营、户外广告登记须知
(一)申请广告经营
申请人→注册局查名称→商广股审核广告经营资质→核定广告经营范围和方式→商广股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注册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二)申请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下列户外商业广告:
1、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2、利用彩旗、条幅发布的广告;3、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4、利用车、船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5、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6、在户外发布的其他广告。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清晰、规范、准确。
户外广告应当由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
申请发布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2、广告经营许可证;3、设施、场地使用权证明;4、广告合同;5、广告样稿;6、确认户外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7、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广告,广告发布者还应当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广告证明文件。
户外广告一经工商部门登记,其登记编号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时发布。
四、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赔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违法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广告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1、户外广告咨询费50元;2、广告经营资格、机构事项咨询每户60元;
3、广告、电视广告咨询每项80元;4、报刊、印刷品广告咨询每期60元;
5、烟草、酒类广告咨询每项100元;6、医疗广告咨询每项100元。
八、商标监督管理
一、商标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指导商标注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对商标印制,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赣商标[2002]第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申请商标注册须知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一标一类需提交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2份;
2、一标一类需提交商标附商标黑白图样15份,如果指定颜色注册,除附着色图样15份外另附黑白图样2份。
(三)申请收费缴交:
1、受理商标注册费1000元(国内企业)
2、商标申请代理费805元
3、网上查询商标费200元/次
4、一标一类申请注册可填1—10项商品或服务项目,超出10项,每项加收100元规费。
(四)办理商标注册需时约15个月左右,其程序为:申请人→商标事务所→国家商标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排版印刷→初审公告→注册公告及制证→商标事务所→申请人。
(五)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至期满日前半年可办理续展手续。
四、商标使用须知: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作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九、12315申诉举报
一、受理范围
(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受理范围:
1、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诉;
2、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义务的申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等方面的申诉;
(二)12315申诉举报中心举报受理范围:
受理生产和流通领域中以下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
1、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2、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
4、走私贩私行为;
5、违反商标广告合同等规定的违法违章行为;
6、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二、受理条件:
(一)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例: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安福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二)消费者申诉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姓名)、详细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相关的事实根据、有效证明(包括购货凭证、必要的鉴定和检测报告等);
4、申诉日期。
(三)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方,包括名称(姓名)、详细地址等;
2、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3、属于安福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三、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的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
3、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动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4、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该瑕疵提出申诉的;
5、购买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的商品被投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6、争议双方或调解达协议并已执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
7、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8、经营者已经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逃逸的;
9、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10、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十、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程序
一、处罚依据:
(一)程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度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8号令)。
(二)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
二、立案查处范围:
1、经营者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法;
2、生产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3、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4、贩运以及其他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案件的权力;
1、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2、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3、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要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
4、对当事人交代的家存或者寄存的违法物品,需要查扣的,可以责令当事人取出。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时,案件当事人依世哲学法享有下列权利:
1、申辩权:对办案机关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2、申请听证权:凡拟作业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对公民处以5000元,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5万元的罚款,当事人有权要求进行听证。
3、复议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4、诉讼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决定、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检举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违章失职行为的,有权检举。
6、求偿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伤害的,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提出赔偿要求。
十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抵押物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清单;3、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审查核对原件);4、双方办理抵押物授权委托书;5、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6、双方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7、抵押的所有权或者使用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8、抵押物有效状况资料;9、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抵押的批文(留存复印件);10、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二、受理:收到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后,登记人员应当发给申请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受理通知》。
三、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1、登记申请文件是否齐全;2、抵押合同是否齐备;3、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属于重复抵押登记;4、抵押物是否属于法律终止抵押的动产;5、抵押期限是否在动产抵押物使用年限。
四、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编号、日期、加盖登记印章;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五、注销或变更:申请人需要注销或变更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格式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公司董事会决议格式
根据《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界次、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董事到会情况: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董事实际到会情况。
召开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召开10日以前将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3、会议主持情况:应当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议案表决情况:
董事会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的董事数占董事总数的比例。
5、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到会董事签字。
代行签字的,应当附董事的授权委托书。
十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适用于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
投资人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网站下载或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为蓝本复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