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民政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三)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参与建立和发展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工作。
(四)建立和实施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负责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
(五)组织协调扶贫济困等经常性捐赠的社会互助活动;负责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各种慈善组织的有关工作。
(六)主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七)指导老年人、福利企业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的保护工作;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并监督实施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指导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八)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九)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以及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社会优待和为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光荣院的管理;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住房的规划、建设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实施政务公开和规范建设。
(十三)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的建设和发展。
(十四)负责婚姻登记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五)承办乡镇、村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与毗邻县(市、区)的边界线勘定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处,提出仲裁建议。
(十六)承办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组织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推行、公布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收集、整理和鉴定地名档案。
(十七)指导殡葬行业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习俗,承办全县殡葬服务和管理工作。
(十八)指导收养儿童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协调和指导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工作,查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法活动;指导全县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十一)主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处理移民的遗留问题。
(二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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