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县水行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拟定各项与履行水行业管理职责有关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起草有关涉水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在全县范围内对水资源实行地表水与地下水、水源地与输水河道、水量与水质的统一规划和统一调配;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除涝的论证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三)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道水域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对污染超标河段的排污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四)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全县范围的水务事项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五)配合县有关部门负责对水行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提出用水价格意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有效监督全县水务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编制、审查水行业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主管全县河道、水库、河口滩涂等水域、岸线以及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工作;负责全县涉水建设项目审查和河道湖库、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对全县水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水工程的安全监管。
(七)指导农村水利建设,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八)主管水行业的水电管理,审查批准农村小型水利水电的建设项目。
(九)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
(十)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抗旱工作,组织制订县内主要江河湖库洪
水预案;组织制订全县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对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县防汛抗旱信息工作。
(十一)组织管理全县水行业科技、教育、对外合作,指导和管理全县水行业队伍的建设。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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