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
一、取水许可审批
办事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和决定。
申请取水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设定许可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许可期限:4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取水许可证工本费10元。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办事程序:1、生产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2、受理;3、审查批准。
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设定许可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水利部(第5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许可期限:报告书30天,报告表10天。
三、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核
办事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核和决定。
提交的申请材料: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定许可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34条、水利部(第22号令)《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内。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办事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和批准。
提交的申请材料: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以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6、防洪抢险补救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设定许可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15、26条。
许可期限:60个工作日内。
五、河道采砂许可
办事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和决定。
提交的材料:1、采砂申请书;2、船舶、船员证书;3、属吹填造地、河道航道整治的,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和可行性论证报告;4、有纠纷的河段还要提供处理与毗邻第三人关系的协议文件。
设定许可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31、41条。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内。
第二部分 行政征收
一、水资源费
征收依据:《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第60号令)。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
征收依据:江西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颁发《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赣水财字(1991)第044号、赣财综字(1991)第78号、赣价费字(1991)第139号)。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征收依据:《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1995年5月19日发布)。
四、水土流失防治费
征收依据:《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1995年5月19日发布。
五、防洪保安资金
征收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